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29浏览次数:

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我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有序,防止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按照赣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安排要求,在校外有组织开展和学生自主联系的毕业实习、专业见习、课程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二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教学学院二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的计划、审批、检查和协调工作。各教学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教务处、保卫处、学工处和教学学院共同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中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方式进行。教学学院或学生选择实践教学单位时,原则上选择学校签约的实践教学基地;若选择非学校签约的单位,必须确保接收单位的合法性。不得到歌厅、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或其他不适合学生参与的场所进行实践教学。

第四条  集中安排的非短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生必须签订《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教学学院应按规定配备指导教师,明确指导教师为安全责任人。集中实践时应对学生分组并指定组长,组长为安全联络员,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不得变更实践教学单位,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实践教学单位负责人及教学学院审批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变更。

第五条  自主联系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附有《实习单位同意学生自主实习回执》《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和《赣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自主实习致家长的信及回执》等函件报教学学院审批。教学学院安排人员,通过电话等形式与家长核实实习信息(电话核实需做好通话记录)、教学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学院应严格审批程序,指定指导教师,并加强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监督与检查。教学学院要将专业实习方案及要求等文件发给学生、实践教学单位指导教师。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实习单位,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第六条  除教育实习、顶岗支教实习或顶岗置换实习等之外的其他短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必须填写《赣南师范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审批表》,经教学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践教学活动。如需要在外住宿的,必须签订《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履行向指导老师和实践教学单位领导书面请假手续。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不得参加与实践教学无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中相关条款。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前,教学学院要开展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大学生安全教育》等相关政策、法令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有关安全防范、应急抢救等知识、技能。学生上岗前,均应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教学学院要针对性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实践教学安全检查、巡视和过程监控,并就安全等事宜与实践教学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指导教师负责所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指导,强化安全监督与检查。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学生安全汇报制度,指导教师与学生保持联络,若发现安全隐患,知情学生必须立即向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单位领导报告,及时排除隐患。

第十条  若发生安全事件,(1)知情同学要迅速向实践教学单位和教学学院报告,其他同学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有效处理,(2)教学学院接报后立即向学校教务处、保卫处、学工处和学校领导报告。在校导的指导下,教务处牵头,相关部门和教学学院协同,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赣南师范大学学生自主实习联系函及实习单位回执

2.赣南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自主实习致家长的信及回执

3.赣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承诺书

4.赣南师范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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