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
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万元。
第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名额进行统筹分配,既考虑教学学院研究生规模和培养质量,又向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含人事关系或学籍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等学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读研究生(不含人事关系或学籍档案未转到学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定向、委培等学生)均有资格申请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的;
(四)参评学年有课程补考的;
(五)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缴纳学费的。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除需符合以上第五、第六、第八条外,还应分别满足以下业绩条件之一方可参评。所有业绩条件按照附件中《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计分,择优评选。如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业绩条件的人数少于当年评选指标数,则按照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业绩条件择优递补。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学科类研究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含)以上植物新品种登记等成果(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类研究生:在北大中文核心(含)以上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作品(含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
2.独自或参与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人文社会科学类应在5万字(含)以上;自然科学类应在2万字(含)以上;
3.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和文体比赛等)省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4.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荣誉;
5.主持立项省青马工程、省研究生创新基金(含)以上项目;
6.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得市厅级(含)以上党委、政府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
(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业绩条件
1.自然科学学科类研究生:在北大中文核心(含)以上收录期刊发表论文或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省级(含)以上植物新品种登记等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类研究生:在省级(含)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作品;
2.独自或参与出版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人文社会科学类应在3万字(含)以上;自然科学类应在1万字(含)以上;
3.获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和文体比赛等)省级三等奖(含)以上奖励,或获学校组织的技能竞赛一等奖(含)以上奖励;
4.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优秀,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
5.主持立项厅级(含校级)以上项目;
6.专业实践研究成果获得校级(含)以上部门批示、表彰或被采纳的。
第十条 参评业绩材料
参评业绩材料须为进入我校攻读硕士学位以来所取得,且应与所学专业相关,第一署名单位为赣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的业绩材料(科研业绩、学科竞赛奖励和社会荣誉材料等)不可重复申报使用,且再次申报的业绩支撑材料应为上次申报时间之后取得的。同一学年度内,不可兼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学院初评结果;裁定学生对评审结果的异议申请。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及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各教学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分别于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评审一次。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教学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各评审工作委员会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根据学校所分配指标,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候选人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评审工作组织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请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不满,可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对学校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上级下拨的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业绩计分指导意见见附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师大研字〔2018〕17号)同时废止。
附件:赣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指标体系